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重庆律师:哪些行为不可以认定为彩礼

  • 发布日期:2017-12-29 15:30
  • 有效期至:长期有效
  • 商务服务区域:重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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重庆瀚沣律师17318410031 或 023-86827607

彩礼通常是由男方家赠送给女方家的,但实践中男女恋爱阶段,男方赠送给女方财物的行为也比较多。但并不是所有的都可以认定为彩礼。那么到底哪些行为不可以认定为彩礼呢?



哪些行为不可以认定为彩礼

根据彩礼的目的性,在实践中对以下行为不能认定为彩礼:

1、男方或其近亲属为取悦对方所为的赠与。

2、男女双方恋爱期间男方为表露情感所为的赠与。

3、男女双方或其近亲属在共同消费中由男方支付的费用。

4、男方及其近亲属与女方及其近亲属礼节性交往时的赠与。

5、借婚姻索取财物、骗取财物的行为。

从法律角度审视彩礼给付的目的,我们不难发现彩礼的目的,是彩礼予以返还的一个基本条件。“作为给付彩礼的代价中,本身就蕴含着以对方答应结婚为前提。如果没有结成婚,其目的落空,此时彩礼如仍旧归对方所有,与其当初给付时的本意明显背离”。司法解释规定彩礼予以在一定条件下返还,在法理上体现了对对价行为公平性的保护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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